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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优抚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优抚工作的通知
 (1999年4月7日 苏政办发〔1999〕5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做好新时期的优抚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优抚工作的领导
  近几年来,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江苏省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努力做好优抚工作,在保障优抚对象生活、维护优抚对象合法权益和提高优抚对象社会政治地位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为加强军队和国防建设、促进军政军民团结和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在新形势下优抚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主要是优抚对象抚恤标准偏低,部分老烈属、老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的生活难、住房难、治病难的问题比较突出,优抚工作改革需要进一步深化。
  我省现有各类优抚对象近300万人,他们是革命年代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对国家作出重大贡献的特殊社会群体,党和政府历来十分关心优抚对象,重视优抚工作。我省有着拥军优属的光荣传统,在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新的历史时期,进一步做好优抚安置工作,对于巩固国防、维护国家安全、密切军政军民关系、保障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有着特殊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对优抚工作的领导,落实各项政策措施。要继续广泛深入地开展国防教育,增强全民的国防观念和拥军优属意识。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中,要将优抚保障作为重要内容,作出安排,抓好落实。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优抚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达到或略高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优抚工作新格局。
  二、不断完善优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为更好地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优抚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江苏省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确定的原则和政策规定,健全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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