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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公共车辆客运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水路运输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18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8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11年8月8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南京市城市公共车辆客运管理办法
 (1998年12月18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共客运(以下简称公共客运)管理,促进公共客运事业发展,适应城市建设、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求,保障公共客运经营者、从业人员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客运,是指在城市内供公众乘(使)用的公共汽车(含中小型公共汽车)、旅游客车、出租汽车等客运方式及公共客运场、站等配套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的公共客运管理。属本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旅客运输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是本市公共客运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客运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南京市客运交通管理处是本市公共客运行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客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公共客运管理工作。
  计划、建设、公安、交通、规划、市容、工商行政、财政、物价、税务、技术监督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公共客运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共客运贯彻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公平竞争,协调发展的原则。
  公共客运的发展规划和计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
  公共客运应当优先发展大运量的客运方式。

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

  第六条 从事公共客运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取得客运主管部门核发的客运资格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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