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北京东路、北京西路(太平北路至草场门);
(七)广州路、珠江路(随家仓至太平北路);
(八)长江路;
(九)城东干道(大光路至北京东路)。
严格控制在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破坏现有环境景观或者挤占院内空地建筑临时性房屋建筑。现有危旧房屋确需改造的,建筑层数一般不得超过2层,建筑的外观应当与街景相协调。
在已按规定退让城市道路和公共用地的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或者扩建房屋建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立面。凡因改造、装修而改变建筑立面(包括遮挡)的,必须与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城市容貌。
在城市主要道路两侧新建院墙,应当选用绿篱、透景或者半透景围墙、栅栏。
第四十七条 城市雕塑的建设,应当体现城市特色,与环境景观相协调。对重大题材或者设置于城市重要地段的城市雕塑,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组织咨询论证。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现有和规划道路下埋设管线,应当按照管线规划综合的断面进行安排。
对因条件限制暂不能按规划位置敷设而又急需施工的管线工程,规划部门可以发给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城市建设需要必须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无条件予以迁移。
第四十九条 埋设地下管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管线避让:
1、临时性管线让永久性管线;
2、支管让干管;
3、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
4、压力管让重力管;
5、小口径管让大口径管;
6、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二)道路下的管线位置:
1、路东或者路北为给水、电力管;
2、路西或者路南为煤气、电讯、广播电视管线;
3、路中为雨水管、污水管或者合流制排水管;
(三)道路下的管线埋设深度:
在车行道下沿道路走向埋设的地下管线,其管顶复土厚度应当不少于1.1米。横穿道路的管线,管径小于300毫米的,其埋设深度一般不超过1米;管径超过300毫米的,其埋设深度由规划部门视具体情况确定。
第五十条 新建桥梁需敷设管线的,应当与桥梁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不能同步建设的,应当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第五十一条 严格控制在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上增设机动车出入口和破断安全岛,确属必要的,应当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第五十二条 开发、改建片区以及新建企事业单位的排水体制应当采用雨污分流制。未采用雨污分流排水体制的,应当逐步向雨污分流制过渡。
第五十三条 城墙范围内不得新建110千伏以上的架空送电线路;不得在本单位用地范围以外建设各种单位自用架空管廊。对现有的上述架空管线,应当有计划地逐步改建为地下管线。
主城内不得直埋电缆。
第六章 工程施工的规划管理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验线前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按照要求全部拆除后,规划部门方可组织现场核验灰线。规划部门明确予以保留或者暂时保留作为施工用房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 永久性建设工程和由规划部门指定的临时性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向规划部门申报验线,经核准签章后方可开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