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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1998修订)[失效]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先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图件:
  (一)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二)拟建用地的权属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拟建范围的地形图(一式2份);经规划部门指定的工程还需提交拟建范围的地下现状综合管线图。
  需进行规划方案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范围和规划设计要点之日起的12个月内或者在规划部门指定的期限内,向规划部门报送规划方案图(一式2份),经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
  规划部门应当在收到下述图件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需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提交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三)需进行初步设计的,提交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四)拟建范围的地形图(一式3份);
  (五)建设工程的施工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主要部位剖面图、基础图(一式2套);
  (六)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图的审核意见;
  (七)规划部门指定的其他图件。
  对设计周期较长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向规划部门先申领基础部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规划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向规划部门申请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申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向规划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图件:
  1、临时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2、拟建用地的权属证书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
  3、拟建用地的地形图(一式2份);
  (二)规划部门划定拟建工程的建设位置,提出有关规划要求;
  (三)建设单位填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并附以下图件:
  1、需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应当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1份;
  2、施工图2份;
  3、按期拆除保证书;
  4、其他指定的图件;
  (四)规划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第(三)项规定的图件之日起7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要求的,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之日起的6个月内,应当开工建设。确需延迟开工日期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由原发证部门公告失效。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延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四条 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长使用期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原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部门重新申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作用期满或者因城市建设需要不能继续使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无条件拆除。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退让城市道路。在详细规划已获批准的地区,应当按照详细规划的规定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在未编制详细规划或者详细规划尚未获得批准的地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退让城市道路红线:
  (一)在规划路幅26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永久性房屋建筑:
  1、高度不超过12米(其中住宅不超过4层)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4米;
  2、高度超过12米不超过24米(其中住宅超过4层不超过9层)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6米;
  3、高度超过24米不超过50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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