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地使用期满,或者在使用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必须另作安排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或者接到规划部门调整用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归还用地并拆除地面附着物。
第二十七条 因抗御自然灾害、紧急军事行动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土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单位可以在使用土地后3个月内向规划部门申请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
第五章 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房屋建筑、围墙、烟囱、水塔、储罐、城市雕塑等,应当按照
《条例》第
四十一条、第
四十二条、第
四十三条规定的管理权限向市或者区、县规划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下列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管理权限申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具有基础、墙壁、屋面的临时性房屋建筑;
(二)临时性围墙;
(三)沿城市主要道路、广场设置的各类广告设施,在其他地段设置的6平方米以上的广告牌、宣传牌、霓虹灯设施和2平方米以上的广告灯箱、标牌,各类显示装置以及设置于道路上的宣传橱窗;
(四)城市主要道路、广场两侧建筑及其他地段重要公共建筑的门面改造、装修工程(包括店招设置);
(五)临时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新建、扩建、改建下列道路、河道、桥涵、铁路、管线、地下通道等工程设施,应当向市规划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一)市区内路幅12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及7米以上的居住片区内道路;
(二)市域内的国道、省道及县际公路;
(三)主城、外围城镇内的河、湖以及市域内其他5级以上通航河道的码头、堤防、护砌工程和闸坝等水工构筑物;
(四)市域内的铁路干线、支线、专用线和站(场);
(五)涉及上述第(一)至(四)项规定工程的桥梁、涵洞;
(六)人行天桥、地下通道、轨道交通设施;
(七)微波和无线电收发讯装置(塔架);
(八)市区内的交通广场、停车场、公交站(场)和机动车出入口;
(九)市区内的下述管线工程:
1、管径100毫米以上的给水管;
2、管径230毫米以上的雨、污水管道,底宽大于500毫米的排水沟渠;
3、液化石油气管和管径100毫米以上的煤气管;
4、热力管(沟);
5、电力、电讯、广播电视、地下电缆(沟)及架空线缆;
6、电车架空线及电缆;
7、路幅12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两侧的路灯线(杆);
8、工业管道及各类管线的架空管架。
(十)县域内的下述管线工程:
1、电压35千伏的过境电力线和超过35千伏的电力线;
2、长途电讯线及与市联网的电讯地下电缆;
3、与市联网的给水、排水、煤气、热力以及其他管线工程。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道路、河道、桥涵、管线等工程设施,位于市区内的,建设单位可以免于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位于县域内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县规划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行正、副本制。除不得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领取房屋产权证明外,副本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