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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禁止销售和使用含铅汽油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8月29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日)废止

南京市禁止销售和使用含铅汽油管理办法
 (1998年4月1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

  第一条 为了保护大气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含铅汽油,是指含铅量超过国家标准的汽油。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加油站(包括驻宁部队民供加油站和单位自备加油站)禁止销售含铅汽油。
  本市机动车辆禁止使用含铅汽油。
  第四条 南京市环境保护局是对禁止销售和使用含铅汽油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辖区内禁止销售和使用含铅汽油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计划、技术监督、公安、交通、市政公用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禁止销售和使用含铅汽油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计划管理部门负责无铅汽油供求平衡和流向安排工作,并应当将无铅汽油纳入配置年度计划和季度计划,合理分配资源。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油站营业执照或者进行年检时,应当注明其经营范围为销售无铅汽油。
  第七条 市、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对禁止销售和使用含铅汽油加强检查和检测。
  被检查和检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八条 市石油总公司应当保障向全市各加油站供应充足的无铅汽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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