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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江苏省整顿财政周转金方案的通知

  (三)各级财政部分负责整顿本级的财政周转金。
  (四)积极清收周转金借款,凡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都要收回。首先,全面清理现有的各项借款;其次,对因企业改制等造成财政周转金债权“悬空”的,要依法重新确认财政周转金的债权债务关系,并落实还款计划;再次,对各项借款进行分类,区别情况分别处理。凡已到期的,都要组织清收。未到期的,要按借款合同确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回收。已到期但企业暂时还款确有困难的,如:特困企业、有压锭任务的企业、下岗职工多的企业等,在整顿期间,财政部门可采取“保留债权,逐步回收”的办法,并落实还款计划,重新办理有关确定债权债务关系的手续,还款最迟不能超过2000年。对已形成的呆帐,要按照省财政厅苏财预〔1998〕41号《关于转发财政部〈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规定〉的通知》妥善处理。
  (五)财政周转金的清收工作,原则上由发放财政周转金借款的财政部门负责。
  省级财政直接借给市县和省直企事业单位的周转金由省财政厅各有关处负责清理整顿。
  下级财政用借入上级财政周转金发放的借款或上级财政的财政周转金放款由下级财政提供担保、签章确认的,清收工作由下级财政部门负责,上级财政部门要采取必要措施督促下级财政部门及时归还其所借款项。到期不还的,上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扣其地方财力或税收返还。
  (六)要建立财政周转金清收工作责任制,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发放周转金的处、科、股室要负起责任,对清收工作成绩突出的,可建立适当的激励机制。
  (七)回收的财政周转金一律由财政统筹安排使用。重点用于弥补历年财政赤字、解决财政挂帐、增补预算周转金、安置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和扶贫等方面。
  (八)财政部门还应加强对政府其他部门整顿各类专项周转金工作的监管,并对收归财政管理的资金进行合理安排。各部门专项周转金的整顿工作由各部门为主进行,但应与财政部门同步进行,今后严禁将财政无偿拨款改有偿使用。
  三、加强对整顿财政周转金的组织领导和监督
  (一)各级政府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财政周转金整顿工作。各级政府部门要成立整顿财政周转金领导小组,以领导、指导、协调财政周转金整顿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人员从事周转金整顿的日常工作,特别是做好借款回收和会计核算等工作,以保证周转金整顿工作有序进行。
  (二)采取有力措施,防止财政周转金的流失。对借机侵吞国有资产或因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职责。
  (三)加强对财政周转金整顿工作的监督。各级财政、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财政周转金整顿工作的监督,发现问题,立即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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