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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江苏省整顿财政周转金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
 关于江苏省整顿财政周转金方案的通知
 (1998年9月15日 苏政发〔1998〕10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对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工作的统一部署,从1998年8月1日起对财政周转金进行全面整顿。为做好我省财政周转金整顿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制订的《江苏省整顿财政周转金方案》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整顿财政周转金方案
                (财政厅)

  财政周转金(包括各种专用基金,下同),是指财政部门或政府其他部门管理、按照有偿原则周转使用的财政资金。多年来,财政周转金按照“拾遗补缺,保本微利,注意社会效益”的原则,有力地支持了我省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政府财政职能的转变,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的统一部署,决定对财政周转金进行全面整顿。
  一、整顿财政周转金的原则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的决定,服从大局,认真清理整顿财政周转金,严禁采取变通措施走过场。
  (二)统一部署,分级整顿。财政周转金的整顿工作要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开展,各级财政要在上级财政部门的统一指导下,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清理整顿本级财政周转金的方案。
  (三)依法整顿,严防国有资产流失。财政周转金的整顿工作要严格执行现行有关政策规定,不得因整顿而突击核销或乱核销财政周转金,也不要因整顿而不积极组织回收,要做到应收尽收,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四)积极稳妥地开展财政周转金整顿工作。整顿财政周转金工作涉及面比较广,影响也比较大,各地在整顿财政周转金工作中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一方面,要坚决贯彻国务院的决定,积极开展财政周转金的整顿工作;另一方面,要处理好整顿财政周转金同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尽量减轻整顿财政周转金对社会经济的负面影响。
  二、整顿财政周转金的主要内容
  (一)从1998年8月1日起,对财政周转金进行全面整顿,各级财政原有的财政周转金一律只收不贷。今后,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政府其他部分都不得直接或间接发放财政周转金。财政预算拨款单位也不得将财政拨款改作有偿使用。
  (二)各项财政周转金中除财政部门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及粮食、副食品风险基金不属于整顿范围以外,均要按统一规定进行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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