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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等单位关于做好纺织压锭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确保完成全年压锭任务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等单位关于做好纺织
 压锭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确保完成全年压锭任务的意见的通知
 (1998年9月2日 苏政发〔1998〕9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了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压锭任务,打好纺织行业作为国有企业改革解困突破口的攻坚战,切实做好压锭企业下岗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省政府同意省劳动厅、财政厅、纺织总会《关于做好纺织压锭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确保完成全年压锭任务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做好纺织压锭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
           工作确保完成全年压锭任务的意见
           (省劳动厅、财政厅、纺织总会)

  国家下达我省今年压锭任务81万锭,上半年在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下,压缩淘汰近30万锭,任务艰巨,做好压锭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工作尤为重要。为了做好压锭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工作,原劳动部和中国纺织总会下发了《关于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8〕37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的补充通知》(苏社部发〔1998〕6号),省劳动厅与省纺织总会也先后转发这两个文件并提出贯彻意见,对促进纺织压锭企业的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做好压锭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工作,确保完成全年压锭任务,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压锭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问题。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督促有下岗职工的压锭企业在9月底前全部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站),切实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压锭企业对一部分职工分别实行提前退休、内部退养、解除合同、进入三产、岗位调动等办法进行分流以后,其余人员应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与下岗职工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再就业服务中心(站)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等所需资金,原则上采取“三三制”的办法解决,即财政预算安排1/3,社会筹集(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1/3,企业负担1/3。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压锭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经费的到位。不得因这部分经费不落实而影响职工分流和压锭任务的完成。
  二、关于压锭企业下岗职工的内部退养问题。按原劳动部、中国纺织总会劳部发〔1998〕37号文件规定,对有压锭任务的困难企业,部分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下岗职工实行政府救助、企业内部退养的办法,退养期间发给生活费,所需经费由各压锭企业所在地政府、社会保险机构和企业各承担1/3的办法予以筹集,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由社会保险机构承担全部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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