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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整顿电价秩序坚决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
 整顿电价秩序坚决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意见的通知
 (1998年11月17日 苏政办发〔1998〕12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物价局、计经委、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电力局、纠风办《关于整顿电价秩序坚决制止乱加价乱收费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省物价局 省计经委 省财政厅
                省审计厅 省监察厅 省电力局 省纠风办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关于整顿电价秩序坚决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意见

省政府:
  最近,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联合下发了《关于整顿电价秩序坚决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通知》(计价格〔1998〕2212号),决定进一步对电价进行清理整顿。根据国家六部委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对整顿电价,制止乱加价、乱收费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电价管理,规范电价行为,制止乱加价、乱收费和乱摊派现象,切实减轻用电者的电费负担,为促进我省国民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经济环境。
  二、各地在电价外加收的费用,只限于国务院批准的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新安江库区移民资金以及财政部批准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省电力建设费、市县电力建设费(含市县电源点建设费、电网建设费和地方增容费)以及地方开征的其他费用一律停止执行。凡继续收取的,一经发现,要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各种违纪加价的基金、附加等,其帐面余额,由物价部门负责检查清理,并按有关规定收交财政。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另行下达。
  四、原个别地区三电办收取的地方综合差价(包括新电差价和地方小火电差价)改由电力企业收取,新电差价由电力企业按省物价部门批准的上网价格直接与集资电厂结算;地方小火电差价由各电力企业根据地方有权部门核定的标准直接与地方小火电厂结算。电力企业是收取电费的唯一合法单位。今后,各级三电办以及其他部门不得再参与电费的收取工作。严禁地方政府截留电力企业销售收入,将其转作地方电力建设基金或其他专项资金,电力企业也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代收非法或违规的加价和收费。
  五、整顿和清理电力企业的各种经营性收费。电力企业要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以及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对本系统的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和整顿,不得自立名目或超范围、超标准向用户收费,电力企业对用户提供服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另行公布。在电力企业收费项目公布之前,凡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一律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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