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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199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在实行全社会均衡负担安置义务的原则下,继续执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实行指令性分配。凡驻我省境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都要按一定的比例安置退役士兵,具体比例由各地人民政府确定。行业管理部门要尊重和支持地方政府工作,配合当地民政军安部门,积极完成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
  各地要积极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安置办法,不断拓宽安置渠道。有条件地区,要引进市场机制,扩大“双向选择,供需见面,包底安置”范围;要试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安置办法。对因受客观条件限制,当年难以落实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的单位,如自愿以经济补偿形式体现应承担的义务,经报请当地政府或民政军安部门同意,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有偿转移金额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一次性付清。该款要在指定的专业银行设立安置保障金专项帐户,由各级安置部门掌握,主要用于鼓励退役士兵自主择业的资金补偿、待分配期间的管理教育、医疗补助和技能培训等相关事务。鼓励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对自愿自主择业的退役士兵,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民政军安部门批准,可从有偿转移金中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政府不再负责其工作分配。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
  各地要严格执行现行安置政策,不得随意扩大安置范围。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精简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志愿兵,在接收和安置上要与服役期满正常退出现役的同等对待,纳入1999年安置计划。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安置好伤病残退役士兵。分散供养的精神病退役义务兵,在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基础上,由民政部门酌情给予适当补助。特、一等伤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各地要主动同有关部队联系,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建好住房,确保及时安置到位。对部分省、部属单位因工作特殊需要所需的个别退役士兵,仍按苏政发〔1997〕153号文件规定办理。
  转业志愿兵的接收安置工作,要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志愿兵转业实行集中交接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6号)执行。1999年春季转业志愿兵集中交接和安置任务按民政部优抚安置局、总参谋部军务部通知要求进行。由于军队精简整编提前退出现役的志愿兵中需易地安置的,如其接收条件未达到现行政策规定的年限,为支持部队落实体制编制精简调整任务,各地可视情适当放宽接收安置条件,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要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各接收单位应从退役士兵到单位报到之日起计发工资,一个月内安排上岗,不得推诿、拖延。退役士兵不论在何岗位工作,都属于本单位正式在册职工,其工资福利和其它待遇应与本单位同工龄、同工种的职工实行同岗同酬。对上岗工作的退役士兵不得实行试用期制。非个人原因,接收单位不得随意安排其下岗。非国有企业接收退役士兵,单位要按《劳动法》规定为其办理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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