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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徐州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8月7日 实施日期:2006年9月1日)修正

徐州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
 (1998年9月8日徐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制定 1998年10月31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1998年11月10日公布 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按照行政村设置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
  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也适用于由村民委员会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
  第四条 市、县(市、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县(市、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会计科目,使用借贷记帐方法。
  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每年年初编制财务计划。财务计划主要包括:财务收支计划、农业基本建设计划、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等。
  财务计划应当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以下简称成员大会)或者经选举产生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以下简称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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