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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云龙湖水环境保护条例

徐州市云龙湖水环境保护条例
 (1998年7月28日徐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制定 1998年8月2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1998年9月6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保护云龙湖水环境,防治水体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和《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云龙湖水环境保护区范围。
  本条例所称云龙湖水环境保护区范围,是指云龙湖水体及其汇水区域。
  云龙湖水环境保护区南至黑山、驴眼山、走马山、大窝山、楼山、团头山、奶山、洞山、虎头山一线;东至泉山、泰山、云龙山一线;北至云龙湖北大堤、卧牛山、徐萧公路一线;西至闸河东、原徐萧公路、花山头、家后山、王大山、孤山、峨山、三华山、光山一线(附图)。总面积六十三点三平方公里。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云龙湖水环境保护规划,建设和完善环湖排水管网设施,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环境。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云龙湖水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规划、工商、水利、交通、市政公用、水产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市云龙湖风景区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云龙湖水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 云龙湖水质执行国家三类地表水标准。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云龙湖水质状况。
  第六条 在云龙湖水环境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污染水环境的工业企业;
  (二)设置有毒、有害化学品仓库;
  (三)新建向云龙湖水体排放污水的排污口;
  (四)向云龙湖水体排放工业废水、油类或者剧毒废液;
  (五)直接向云龙湖水体排放生活污水或者抛撒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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