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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

  (六)出国(境)从事商务和技术交流活动;
  (七)抵制、拒绝和检举各种摊派和不合法的收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在产品鉴定、质量认证、产品定价、职称评定、出国(境)以及评选先进、被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享受与其他公民和企业同等权利。
  第二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以加入工商业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开展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私营企业职工有权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私营企业应当支持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并为其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经营,依法纳税;
  (二)加强内部管理,依法设置帐簿,建立健全财务,用工、生产、质量、环保、劳动、安全、卫生等制度,搞好计划生育工作;
  (三)加强劳动保护,保障生产安全,对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培训合格后上岗作业;
  (四)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保障职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权利,并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
  (五)接受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商业欺诈,或者利用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经营活动;
  (二)制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伪劣产品,不符合卫生标准、有害人体健康的产品;
  (三)制售或者出租反动、淫秽、封建迷信制品;
  (四)偷税、逃税、骗税、抗税;
  (五)使用童工、虐待、侮辱、殴打职工,引诱、教唆、胁迫职工从事非法活动;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依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私营企业的股东、董事、监事或者合伙人应当遵守公司章程、股东协议或者合伙协议,不得擅自向外转让出资、抽逃资金、侵占企业财产以及有其他损害本企业利益和其他股东、合伙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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