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二十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3月20日 实施日期:2008年3月20日)废止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50号)
《江苏省公用电话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12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1998年12月15日
江苏省公用电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省通信事业的发展,规范通信市场,加强公用电话管理,根据《
江苏省邮电通信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用电话,是指设置在城乡街道、公共场所、居民住宅区、公路沿线等地以及在交通工具上的,为公众提供通信服务的电话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用电话的设置、经营和管理。
第四条 公用电话是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社会安全、方便群众生活的重要社会基础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用电话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 省电信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用电话管理工作,各市、县电信管理机构(以下称公用电话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用电话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建设等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协助公用电话管理部门共同做好公用电话的设置、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民享有正当使用公用电话的权利,负有爱护公用电话设施的义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偷盗、毁坏公用电话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