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凭证、帐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有关会议;
(四)对审计涉及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五)按照部门、单位的要求,对正在进行的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采取制止措施;
(六)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七)对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有权向所在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报告,并提出处理或者改进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的主要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和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订审计项目计划,报经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二)实施审计前,应当通知被审计单位;
(三)根据批准的项目审计计划实施审计;
(四)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报送本部门、单位负责人审定;
(五)经本部门、单位负责人批准,下达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
(六)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下达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机构所在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审计档案,并按照规定加强管理。
第五章 奖惩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试、聘任以及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对作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由审计机关和所在部门、单位给予表彰。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或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根据情节轻重,责令改正、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国家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