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财务收支金额较大的国有事业单位;
(七)国家大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八)其他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部门和单位。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本单位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符合一定的条件。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实施打击报复。
第九条 实行内部审计制度的部门、单位应当保持内部审计人员的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更换。
第三章 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利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内部审计工作的内容是:
(一)财务计划或者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三)经济效益;
(四)内部控制制度;
(五)经济责任;
(六)资产运行状况及质量;
(七)建设项目预算、决算;
(八)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对所属行业经济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社会审计组织应当尊重内部审计机构的评价和处理意见。经过测评认定的内部审计工作成果,可以作为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工作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实行内部审计制度的部门、单位应当根据要求向本级国家审计机关报送报表及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内部审计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