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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长江江苏水域严禁非法采砂的决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长江江苏水域严禁非法采砂的决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6月24日 实施日期:2002年8月1日)修正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长江江苏水域严禁非法采砂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8月28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在长江江苏水域严禁非法采砂的决定

  为了严厉禁止在本省长江水域内的非法采砂活动,保障长江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决定:
  一、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长江水情、工情、汛情,规定禁止采砂期;应当按照保证河势稳定、防洪安全和江岸沿线工程设施正常使用的要求,划定禁止采砂区。
  二、下列行为均属非法采砂:
  (一)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长江禁止采砂期内采砂的;
  (二)在省人民政府划定的长江禁止采砂区内采砂的;
  (三)未取得采砂合法资格或者虽取得采砂合法资格但未按照批准的要求采砂的。
  三、对在禁止采砂期间或者禁止采砂区内从事非法采砂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扣押采砂船只,收缴采砂设施,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后5日内返还所扣押的船只,被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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