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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

  县级以上档案管理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档案执法检查,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推行并实施档案工作标准、规范;
  (三)负责档案工作业务监督和指导,组织档案价值的鉴定;
  (四)组织并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专业教育、档案宣传以及档案干部的培训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本系统、本专业的档案工作以及所属档案馆(室)进行监督和指导,提供必要的条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障档案工作的开展。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和村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自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一)综合档案馆收集和管理本级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档案,本级分管范围内各历史时期的档案和有关资料;
  (二)专门档案馆收集和管理某一专门领域或者某种特殊载体形态档案;
  (三)部门档案馆收集和管理本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形成的档案;
  (四)企业事业档案馆收集和管理本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档案。
  第十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由同级档案管理部门依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统筹规划,按照以下审批权限设置:
  (一)各级综合档案馆,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专门领域设置的专门档案馆和专业主管部门设置的部门档案馆,经同级档案管理部门审核,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大型企业、重点高等院校设置的档案馆,报同级档案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各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本单位的档案,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并负责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临时机构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本机构的档案,接受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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