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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苏州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6月24日 实施日期:2003年6月24日)废止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苏州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8月23日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10月17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7年11月15日公布施行)


  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决定对《苏州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登记注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二)违反核准登记事项从事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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