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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97修正)[失效]

  第三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员工生活条件。阴暗潮湿、不通风、无采光及不符合防火安全规定的房屋和危房,不得作为员工宿舍;员工饮食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卫生规定的,必须采取措施及时改正。
  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招用员工,必须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企业和员工双方当事人均必须严格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员工的人身权力不受侵犯。禁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员工劳动,禁止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身和拘禁员工。
  第三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员工有权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为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三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员工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保守商业秘密、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员工必须履行接受国防教育、依法服兵役、计划生育等法定的义务。

第六章 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五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投资各方对于合同、章程的解释或者执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后仍不能解决的,可以申请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综合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协调解决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双方同意的其他仲裁机构仲裁。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同员工发生的劳动争议及工会工作方面的争议,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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