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城市行道树和干道绿化带,由建设单位移交所在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三)各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所在单位负责管理;
(四)居住区绿地,由居住区管理机构管理;
(五)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由经营单位负责管理。
管护单位,要建立健全树木花草的栽培、养护、修剪及绿化设施等的管理、保护责任制度。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城市建设需要必须占用的,必须经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在占用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补偿同等面积的绿化用地和费用。
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苏州市区临时占用绿地的批准权限,区属单位内的绿地和在非主干道五平方米以下绿地,由所在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属单位内的绿地,居住区内的绿地,主干道上的绿地,五平方米以下的园林绿化用地,以及非主干道上五平方米以上的绿地,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超过五平方米以上的园林绿化用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各县(市)临时占用绿地,由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城市中树木,不论其权属,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截干。确需砍伐、移植、截干的,都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苏州市区非主干道上,在同一地点砍伐、移植、截干五株以下树木,区属单位内的树木,私有树木,由所在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苏州市区主干道上的树木和非主干道上五株以上的树木,市属单位内的树木,居住区内的树木和其它树木,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县(市)范围内的树木,由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一)在草坪、花坛、绿地内设摊搭棚、堆物堆料、乱倒乱扔垃圾、取土堆土、排放污水污物、晾晒衣物;
(二)在树干上刻划、钉钉、缠绕铁丝;
(三)践踏绿地、攀折树枝、采花摘果、剪取种条、偷取草花盆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