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五)不履行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影响环境卫生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六)不按规定堆存或中转垃圾,按照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元罚款;
  “(七)公共场所不按规定收集、运输、处置垃圾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随意弃置有毒有害垃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处理。”
  八、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给予处罚:
  “(一)随意进入废弃物弃置场地活动或者捡拾垃圾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设置废弃物堆放场地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三)建设工程未按规定设置环卫设施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拆除或者搬迁、占用、损毁、封闭公厕的,除责令其限期重建或者恢复使用,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五)经批准拆除重建的公厕,未按期恢复的,每逾期一天,按工程造价千分之五罚款;
  “(六)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环卫设施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九、将第三十五条删除。
  十、第三十六条修改为:“盗窃、破坏环境卫生设施、阻挠环境卫生作业、侮辱殴打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