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林地管理条例(1997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南京市林地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发布日期:2002年10月28日 实施日期:2002年10月28日)、《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南京市林地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17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正

南京市林地管理条例
 (1995年3月23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制定 1995年6月16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6月5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林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地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加强林地管理,发展林业生产,提高森林覆盖率,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林地是指林业用地,包括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新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城市绿化用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管理。
  第四条 本条例由南京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的林地保护和管理工作。
  土地、城建、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