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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无锡市外来务工劳动力使用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无锡市外来务工劳动力使用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0月31日 实施日期:2003年10月31日)废止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无锡市外来务工劳动力使用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3月19日无锡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7年8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无锡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交的关于《〈无锡市外来务工劳动力使用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无锡市外来务工劳动力使用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条例中所称的“县级市”均修改为:“不设区的市”。
  二、第十三条修改为:“单位使用外来务工劳动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外来务工劳动力的,责令在三十天内清退,并可按每使用一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的,责令在三十天内补办,并可按未办一人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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