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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1997修正)[失效]

  (四)对贯彻执行本条例有显著成绩或违反本条例造成后果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奖励或处罚,或提出奖励、处罚意见。
  第五条 市、不设区的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是促进传统工艺美术行业健康发展的社会群众团体,受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协助做好管理行业的工作。
  第六条 市、不设区的市传统工艺美术评审鉴定委员会负责评审传统工艺美术品种、艺人荣誉称号和评比、鉴定技艺人员的作品。

第二章 传统工艺美术品种的管理

  第七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划定为传统工艺美术品,并受到保护:
  (一)历史悠久,世代相传,具有独特的地方风格和艺术特色;
  (二)技艺精湛,以传统工艺和手工制作为主;
  (三)主要采用天然原材料或传统使用的原材料;
  (四)在一定区域内形成批量生产,或在历史上曾经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远近闻名,影响较大。
  第八条 传统工艺美术的主要品种包括:惠山泥人、锡绣、紫砂、均陶、青瓷、古典建筑陶、首饰、玉雕和其它经审定的传统工艺美术品。
  第九条 生产传统工艺美术品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申报开业,应经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经批准生产的传统工艺美术品应由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统一证标。
  第十条 传统工艺美术的生产企业,如停产、转产或者进行产品结构调整,应经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停产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传统工艺美术品的外观设计,包括形状、图案、色彩等可经评审鉴定委员会鉴定注册。在评审鉴定委员会确定的有偿保护期内,其他单位和个人如需采用,须征得原单位的同意,并支付相应的使用费。
  第十二条 传统工艺美术品的制作技艺应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确定密级,严格保密措施。
  第十三条 传统工艺美术品应由传统工艺美术评审鉴定委员会依照历史年限、艺术价值、传统特色、适用功能、社会效果等标准进行鉴定。确定为珍品的,应重点保护。
  第十四条 加强对传统工艺美术创作设计和理论的研究,不断研制新的花色品种,努力将研究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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