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无锡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的决定(1997)[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无锡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3年2月26日)废止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无锡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的决定
 (1997年3月19日无锡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7年8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无锡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交的关于《〈无锡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无锡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四条第二款。
  二、第四条后增加二条,作为第五条、第六条:
  “第五条 企业工会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是企业工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企业工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支持企业搞好生产和经营管理。”
  三、删去第十条。
  四、第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代表职工同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指导和帮助职工同企业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二项修改为:“列席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讨论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的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对研究决定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等问题的会议,企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第四项修改为:“依照劳动法律的有关规定,监督企业执行国家现行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五、删去第二十五条。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