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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1997修正)[失效]

  第七条 企业应尊重本企业工会依法开展活动的权利,积极支持工会的工作。

第二章 企业工会组织

  第八条 在企业从事体力劳动或脑力劳动、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中国职工(包括华侨、港澳、台湾职工)和外籍职工,凡承认中国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职工加入工会,须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工会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企业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工会委员会或选举组织员。
  企业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有关工作委员会,并按照职工分布情况建立分工会和工会小组。
  第十条 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应按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选举结果,应报上级工会批准,并报无锡市总工会备案。
  第十一条 企业职工人数在二百人以上的,经上级工会批准,可设立专职工会主席(委员)。
  第十二条 企业工会是中国工会的组成部分,在上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章 企业工会的权利与责任

  第十三条 企业工会享有下列权利:
  (1)代表职工同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指导和帮助职工同企业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2)列席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讨论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的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对研究决定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等问题的会议,企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3)监督企业执行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等法律、法规,依法保护职工的劳动安全和身体健康。
  (4)依照劳动法律的有关规定,监督企业执行国家现行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5)参与调查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件,向企业提出处理意见。
  (6)对企业解雇、处分职工的决定有异议,可以提出意见,同企业进行协商。
  企业对职工进行解雇、处分时,应在事先告知工会。
  (7)依法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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