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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设用地管理条例(97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南京市建设用地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17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17日)废止

南京市建设用地管理条例
 (1994年7月29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制定 1994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6月5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建设用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城乡建设,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用地管理,是指国家建设和乡(镇)村建设征用、使用集体所有土地或者划拨国有土地的土地管理。
  第三条 南京市国土管理局是本市土地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用地的统一管理。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按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的建设用地管理工作。
  计划、建设、规划、房产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国土管理部门,做好建设用地的管理工作。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建设用地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南京市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村镇建设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设,还必须符合村镇建设规划;
  (二)统筹安排,科学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维护农田水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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