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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经济开发区管理条例

  开发区的规划人口要与规划的面积相适应。
  第十四条 按照开发区总体规划制定的详细规划,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第四章 开发经营

  第十五条 开发区应当设立国有开发经营机构,负责开发区的开发经营。开发经营机构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开发经营机构下面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由国家控股的专业经营机构。
  第十六条 开发经营机构承担下列任务:
  (一)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法授权,负责经营管理开发区内当地人民政府管辖的国有资产,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从事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三)从事开发区的土地开发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参与房地产经营;
  (四)参与开发、投资或者通过合资、合作等形式引进资金、兴办企业;
  (五)参与开发区建设资金的筹集、融通;
  (六)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其他开发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开发经营机构应当依法接受财政、国有资产、税务、审计、工商、物价、环保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开发建设资金

  第十八条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组织好各项财政收入,建立财政收支预算制度,平衡开发区的建设资金。
  第十九条 开发建设资金的来源有:
  (一)开发区财政收入按规定上缴后的留成部分;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收入的留成部分;
  (三)开发区的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有偿使用的收入;
  (四)房地产开发经营收益;
  (五)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
  (六)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投资、捐赠款;
  (七)按国家规定经批准发行的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收入;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二十条 开发建设资金的用途是:
  (一)建设开发区的基础设施;
  (二)建设必需的生活服务设施,兴办各项社会公益事业;
  (三)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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