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组织本条例在本辖区保护区范围内的实施,建立、健全实施本条例的责任制度,监督检查本地区有关单位和个人执行本条例,参与对跨行政区域水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向人民群众普及保护水源水质的科学知识和推广先进技术,科学施肥,禁用高残留农药,提倡使用无磷洗衣粉,组织清淤除草、净化水体,组织保护区水域沿岸植树造林,防止水土流失。
苏州市人民政府及有关县级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内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情况。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对保护区范围内的污染源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二)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负责建设项目中污染治理设施的竣工验收;
(三)按有关规定向管委会报告保护区水域水质和饮用水水源取水口水质情况;
(四)组织环保执法检查,调查处理水污染纠纷和事故;
(五)组织对阳澄湖水体富营养化及防治对策的研究。
第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苏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在保护区内取水许可申请,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水环境影响论证;
(二)参与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规划和污染防治计划的制定;
(三)制定水量分配调度方案,统一调度沿江水闸的引排运行,并对方案的实施进行监督;
(四)依法查处擅自圈围水域、改变堤坝功能、利用滩地等水事违法行为;
(五)按管理要求设置和完善监测站网,每季度向管委会提供水量、水质等水文资料。
第十六条 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在集中式供水水源处,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500米和1000米范围设置和维护警戒标志;
(二)采取严格管理措施,加强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1000米范围内的日常巡查,制止在此范围内从事设置渔簖等渔业捕捞、网围、网栏、网箱养殖、游泳及其他可能污染水质的违法活动,并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做好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内的淤泥、水草、杂物等日常清除工作,当取水口水质受到突发性污染时,应采取紧急措施,并立即向管委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