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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区的划定

  第七条 按照水源水质保护管理要求,保护区范围划分为一级、二级、准保护区(附图)。
  第八条 一级保护区:以集中式供水取水口为中心、半径500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
  第九条 二级保护区:阳澄湖、傀儡湖、阳澄河及沿岸纵深1000米的水域和陆域;北河泾入湖口上溯5000米及沿岸纵深500米、庙泾河及沿岸纵深500米的水域和陆域;以庙泾河取水口为中心、半径1000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上述范围内已划为一级保护区的除外。
  第十条 准保护区:西至元和塘,东至张家港河(自张家港河与元和塘交接处往张家港河至昆山西仓基河与娄江交接处止),南到娄江(自苏州市区外城河齐门始,经娄门沿娄江至昆山西仓基河与娄江交接处止)。上述水域及其所围绕的三角地区内,已划为一、二级保护区的除外;苏州市区外城河齐门至糖坊湾桥向南纵深2000米以及自娄门沿娄江至昆山西仓基河止向南纵深500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张家港河(下浜至西湖泾桥段)、张家港河下浜处折向厍浜至唐市镇小河与尤泾塘所包围的水域和陆域。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 管委会由苏州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规划、土地、水利、市政公用、水产、交通、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常熟市、昆山市、吴县市人民政府及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的负责人组成,由苏州市人民政府一位副市长任主任。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规划及年度计划;
  (二)建立、健全实施本条例的各项责任制度,对实施本条例进行监督管理;
  (三)对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含渔业养殖、围垦水面等)的审批和对污染单位作出的处罚决定进行监督;
  (四)协调解决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中的重大问题;对保护区水域突发性污染事故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
  第十三条 常熟市、昆山市、吴县市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对本辖区保护区范围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依照本条例,加强水源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水源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辖区水污染防治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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