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每千人口中按70名小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小学,其用地面积为:旧城区,12班规模学校3500平方米至6000平方米、18班规模学校5300平方米至7000平方米、24班规模学校7000平方米至8000平方米。新区,12班规模学校6000平方米至9700平方米,18班规模学校7000平方米至12000平方米,24班规模学校8000平方米至13600平方米;
(三)每千人口中按36名学龄前儿童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幼儿园。在新区建设居住区和小区,配建幼儿园用地面积为:6班规模2000平方米至2700平方米,9班规模2700平方米至3800平方米,12班规模3200平方米至4700平方米。
兴建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学校,其用地面积应当按照规定的规模标准执行。
第七条 在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建中,建设开发单位必须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要求,进行教育设施的配套建设,并做到与建设项目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教育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分期建设的新区,应当一次完成在该区按规划配置中小学、幼儿园的建设用地的征地工作。
在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建中,建设零星住宅无法新增整建制中小学的,建设开发单位应当按照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附近的学校进行增容,或者向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建设零星住宅教育设施配套费。所收的费用应当专款用于指定增容学校教育设施的建设,其中在新区收取的,应当用于新区。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中小学、幼儿园教学用地。
中小学、幼儿园要加强对学校土地和用房的管理,不得将教学用地和教学用房移作他用。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征用学校现有土地的,应当在保持校园完整性的前提下,优先就地、就近按原面积归还用地。无法就地、就近按原面积归还的,应当异地归还。
兴办校办产业,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不得占用教学用地、教学用房。
中小学、幼儿园用地周围不得兴建妨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危害师生身心健康的各种设施。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规划用地范围内兴建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房屋建筑。
因市政建设需要临时占用中小学、幼儿园规划用地的,必须征得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临时用地范围,并向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禁止在批准临时占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房屋建筑。市政建设工程结束后,所有临时性房屋建筑应当无条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