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无锡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失效]

  (三)在道路、广场焚烧树叶、垃圾和迷信品等杂物的,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四)经批准施工或者堆放物品,未做好场地周围保洁工作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五)各种车辆运载垃圾、灰土、沙石、液体等物体散落、飞扬、泄漏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立即清理路面。
  有前款(四)、(五)项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移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在道路、广场或者道路两则施工作业,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纠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七)项行为的,对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一)施工现场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安全警告标志的;
  (二)夜间或者遇雨雾视线不清时,未设置警告灯的;
  (三)在车辆、行人出入口沟槽处未设置跨槽通道和适应车辆、行人正常通行便道的;
  (四)未经批准占用道路堆物的;
  (五)超过批准期限占用道路或者擅自扩大占路面积的;
  (六)未经批准占用道路设立标志牌、广告牌和建房、进行门面装修的;
  (七)未经批准挖掘道路的。
  第十三条 严禁携犬在道路、广场活动,违者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无证犬只予以没收或者捕杀。
  第十四条 巡警在行使处罚职权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暂扣财物、证照,由巡警当场执行。
  (二)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没收财物,由巡警队作出书面裁决。需要赔偿损失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有关人员。
  (三)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上罚款,由巡警队依法报送或者移送有关部门裁决。
  (四)移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案件和事件,需要巡警协同处理的,巡警应当予以配合。
  罚款收入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五条 巡警在执法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本条例责令行为人立即改正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告之。
  (二)对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的,均须出具公安机关统一印制的决定书,决定书上应当签署执行巡警的姓名和警号。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