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巡警执勤实行双人制或者三人制,采取徒步巡逻为主,自行车、机动车巡逻相结合的方式。
巡警执勤时必须穿着警服,佩戴巡警标志,恪尽职守,秉公执法,礼貌待人。
第七条 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有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十九条(四)、(五)、(六)、(七)项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
(二)有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二十条(一)、(二)、(三)项,第
二十一条(三)项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
(三)有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二十二条(一)、(六)项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
(四)有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二十三条侵犯公私财物行为的;
(五)有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二十四条(二)、(四)项和第
二十五条(四)、(五)、(六)项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
(六)有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二十六条(七)项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