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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工会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南京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工会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28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28日)废止

南京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工会条例
 (1990年7月27日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制定 1990年10月28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合营企业工会组织
  第三章 合营企业工会的权利
  第四章 合营企业工会的义务
  第五章 合营企业工会活动的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南京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工会的法律地位和职责,保障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
  第三条 合营企业的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四条 合营企业工会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是本企业职工利益的代表。
  第五条 合营企业工会委员会依法具有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其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合营企业工会应维护国家利益和职工利益,尊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支持企业搞好生产经营管理。合营企业应尊重企业工会的权益,支持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二章 合营企业工会组织

  第七条 合营企业组建时,应同时筹建本企业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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