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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一)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
  (二)集会、游行、示威使用的标语、口号;
  (三)集会、游行、示威的人数;
  (四)集会、游行、示威开始和结束的时间、集合地点、解散地点及途经路线;
  (五)集会、游行、示威使用的车辆、音响设备及其他器材设备的名称、种类和数量;
  (六)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申请书必须加盖该单位的公章。
  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负责人应当同时填写申请登记表。
  第七条 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告知申请的负责人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的规定时间内,到主管机关领取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不许可的,应当在决定书中说明理由。主管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许可。申请的负责人逾期不到主管机关领取决定书的,视为撤回申请。
  确因突然发生的事件临时要求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必须立即到主管机关报告并填写申请登记表;主管机关根据申请登记表应当立即审查,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第八条 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机关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五日。
  有关机关或者单位负责人接到主管机关的通知书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与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进行协商,并应当将协商结果及时报告主管机关。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机关认为将影响集会、游行、示威顺利进行或者严重影响交通和社会秩序的,在决定许可时或者决定许可后,可以变更原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和路线,并及时通知其负责人:
  (一)在交通流量大的路段和时间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二)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路线已有他人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并已获许可的;
  (三)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地点与参加的人数不相适应的;
  (四)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地点、途经路线在同一时间内有重要外事活动、大型体育比赛或者有其他重大活动的;
  (五)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地点和途经路线正在进行道路施工或者市政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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