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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无锡市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8月29日 实施日期:1997年8月29日)废止

无锡市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1989年6月2日无锡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制定
 1989年8月21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储运、经销企业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监督
  第四章 企业(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社会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时效和处理程序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业产品质量的监督,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国家、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保证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储运、经销工业产品(包括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产品,以下简称产品),均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 产品质量监督的依据是产品所执行的标准及国家有关质量监督的法律、法规。
  第四条 实行产品质量监督的重点是:
  (一)有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产品;
  (二)本行政区域内的重要产品;
  (三)获得各级优质荣誉的产品;
  (四)同群众关系密切的重要市场商品。
  第五条 无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其产品质量监督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和产品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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