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内秦淮河管理条例

  五、挖掘工程由申请单位按规定缴纳修复费。河道主管部门在限期内统一修复。
  河道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可预收清理保证金,待检查验收合格后退还,逾期不清场者,可使用保证金清理。
  六、凡利用河道从事经营活动的,须报经市河道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有偿使用费。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建设、保护、管理河道及其设施成绩显著者;
  二、认真执行本条例,纠正和处理违章有功者。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区河道主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污水排放规定和在河道内洗涤有毒有害物体的;
  二、倾倒垃圾等各种废弃物的;
  三、未经批准占用、堆物作业的;
  四、未经批准挖掘河道或损坏河道设施的;
  五、擅自设泵取水的;
  六、违反河道卫生管理的;
  七、损坏河道绿化的;
  八、违反规定在河堤、渡槽、水闸、水坝上行驶各种机动车辆、滚动机械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区河道主管部门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填河造地、侵占河面的;
  二、违章建筑及设置障碍不听劝阻的;
  三、破坏河道及设施的;
  四、造成河道淤积情节严重的;
  五、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闸门或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