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南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的决定(1997)(发布日期:1997年12月18日,实施日期:1997年12月18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南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9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9日)废止

南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1987年9月25日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制定 1987年11月6日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治安保卫工作的任务和制度
  第三章 保卫机构和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
  第四章 治安保卫责任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奖惩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秩序,预防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保卫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南京市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依靠群众、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治安保卫工作是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厂长、经理、校长、院长、所长及机关、团体等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的原则,实施治安保卫责任制。
  第五条 本条例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贯彻施行,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章 治安保卫工作的任务和制度

  第六条 单位应将治安保卫工作纳入管理目标,与工作、生产、科研、教学等工作任务同时布置、考核、奖惩。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