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环境保护产品,实行产品认定推荐制度,符合下列条件者,经审查合格,由省环境保护局颁发《江苏省环保产品推荐证书》(以下简称《推荐证书》)。
(一)产品生产制造、经营销售单位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产品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符合环境保护技术要求;
(三)有齐备的生产条件和必要的检测手段;
(四)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质量技术指标稳定,能正常批量生产;
(五)产品经过鉴定(或视同鉴定),知识产权明确;
(六)有经省环境保护局认可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七)2个以上用户意见(所在地环保部门测试验收意见);
(八)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七、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环境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取得《环境工程专项设计证书》(以下简称《专项设计证书》),申领《专项设计证书》按照省环保局和省建委《转发国家环保局、建设部(关于开展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证书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苏环科〔1996〕20)号的规定执行。
八、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环境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九、本省境内从事生产环境保护产品、环境工程设计、环境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统一领取国家或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建设部门颁发的《认定证书》(国家环保局发)、《推荐证书》、《专项设计证书》、《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各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不再重复发证。
十、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销售的省外环境保护产品,已具有国家或所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和省级以上产品质检部门质检报告的,到省环境保护局登记备案;无证书的,须按本意见第六条办理《推荐证书》。
十一、《推荐证书》有效期3年,证书持有单位须在期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过期不申请的,不得继续使用。《专项设计证书》、《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按建设部的有关规定管理。
十二、环境污染治理单位在选择环保产品、委托工程设计、工程施工时,必须选用有《认定证书》和《推荐证书》的产品,必须委托持有《专项设计证书》和《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