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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开展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的意见

  (二)省级各部门要做好本部门国家公务员的培训工作,制定本系统国家公务员专业知识培训方案和更新知识培训方案,按照职责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并搞好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中的专业课培训。
  (三)市、县人事局负责制定本地区国家公务员培训计划和实施细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地区国家公务员培训的组织、管理、协调、检查和服务工作;对本地区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四)市、县级各部门要配合人事部门做好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并会同人事部门做好本部门国家公务员的专业知识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
  (五)省、市行政学院在同级人事部门指导下,主要开展公务员初任培训和任职培训;各类管理干部学院在人事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主要开展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有条件的也可承担一些初任培训。国家公务员任职培训班,由人事部门商同级组织部门举办;国家公务员初任培训班,由人事部门下达入学通知;国家公务员专门业务培训、更新知识培训由人事部门商业务主管部门举办。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确保参训人员按时入学。
  四、主要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公务员培训工作的领导。各级、各部门要从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发展的战略全局,从两个文明一起抓和科教兴省的战略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我省公务员培训教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加大公务员培训教育工作的力度。各级要把公务员培训教育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培训教育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制定培训教育工作规划和措施,强化管理,保证培训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二)建立、健全培训工作的法规和制度。根据《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九五”公务员培训工作纲要》的规定,在调查研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尽快出台《江苏省国家公务员初任培训实施意见》、《江苏省国家公务员任职培训实施意见》、《江苏省国家公务员专业知识培训实施意见》、《江苏省国家公务员更新知识培训实施意见》,推进国家公务员培训教育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以提高培训的效果和质量。
  严格国家公务员培训审批、考核、颁证制度。各类公务员培训,需报经人事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各培训班要加强学籍管理,严格各项制度,培训结业时,按照培训计划的要求,对所开设的课程组织考试和考核,不及格者准予补考1次,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要重新培训,合格者发给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江苏省国家公务员培训合格证书》,并填写《江苏省国家公务员培训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凡未取得国家公务员培训合格证者,不得上岗任职。
  加强培训颁证验印管理。初任培训、任职培训由人事部门统一编号,盖人事部门和实施培训教学单位的印章;专业知识培训、更新知识培训由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编号,盖业务主管部门和实施教学单位的印章,由人事部门统一验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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