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初任培训。初任培训是对新录用人员,即经考试录用进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的培训。集中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法律、法规,国家公务员制度基本知识、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国家行政机关职能、工作程序,以及上岗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培训。每期公共科目集中培训不得少于10天,专业科目培训时间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初任培训在试用期间进行,坚持先培训后上岗、不培训不上岗的原则。初任培训合格方能任职定级,不合格或未参加培训者不能任职定级。
(二)任职培训。任职培训是指对各级机关晋升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按照相应职位要求进行的培训。通过培训进一步提高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水平,提高组织、决策、协调能力,具备所任职务的政治、业务素质,以适应新职位的要求。任职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学习培训,按有关规定执行。一般在到职前进行,经任免机关同意,也可先到职后培训,但必须在到职后一年内完成。
为学习和借鉴国外现代行政管理的先进经验,根据《
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暂行规定》,在组织任职培训时,有计划地择优选派少量处(县)级以上公务员出国(境)培训。
(三)专门业务培训。专门业务培训是根据专项工作需要,对国家公务员开展的业务培训。通过培训,使不同行业、不同岗位的国家公务员达到业务熟、技术精的专业化水平。培训时间和方式视工作需要确定。未经专门业务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参加专门业务工作。
(四)更新知识培训。更新知识培训是指对在职人员增新、补充、拓宽相关知识,提高任职能力的培训。通过培训,使他们能及时地掌握新理论、新信息、新技能。每人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不少于7天,也可采用集中培训的办法。
三、组织管理
全省国家公务员培训教育工作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人事部门是国家公务员培训的综合归口管理机构,负责本部门国家公务员培训管理工作。全省国家公务员培训实行分级管理、分类负责的原则。
(一)省人事厅负责拟定全省国家公务员培训法规、政策、规划;负责对各级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的资格认定;负责对各级行政学院和公务员施教机构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对全省公务员培训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和服务工作;负责对省政府机关新录用的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初任培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晋升为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进行任职培训;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负责全省国家公务员的出国(境)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