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公告
(1998年5月4日)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
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现公告如下:
一、自国务院通知发布之日起,禁止在我省开展任何形式的传销经营活动。
二、一经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严肃查处。
(一)将传销由公开转入地下的;
(二)以双赢制、电脑排网、框架营销等形式进行传销的;
(三)假借专卖、代理、特许加盟经营、直销、连锁、网络销售等名义进行变相传销的;
(四)采取会员卡、储蓄卡、彩票、职业培训等手段进行传销和变相传销,骗取入会费、加盟费、许可费、培训费的;
(五)其他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