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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批转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做好1998年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五、对截止年底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学校将其户粮关系转至家庭所在街道或乡镇(入学前为农业户口的,保留其非农业户口),由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按待业人员有关规定管理。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毕业生待业期间的管理办法。毕业生应在户口所在市、县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自主择业,落实单位后可以录用,也可以聘用。对在次年年底前落实单位并需要办理派遣手续的毕业生,可由市、县人事部门报省人事厅办理。
  六、为规范毕业生就业市场,根据国家教委要求,凡经“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研究生和本、专科毕业生,统一签订由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印制的《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省内普通中专校毕业生统一签订由省人事厅印制的《江苏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七、努力拓宽就业渠道。要鼓励、引导毕业生到多种所有制经济成份的企事业单位就业。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主动为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等无主管企事业单位和采取聘用方式使用毕业生的单位服务,努力做好收集需求信息、提供毕业生情况、办理接收手续等工作。各地人才交流机构要为上述单位做好人事代理等服务工作,有关部门要做好配套服务工作。要充分发挥人才市场在人才资源合理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使毕业生资源配置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八、切实加强对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各地、各学校应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机构,开设就业指导课或就业指导系列讲座,使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逐步规范化。
  九、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严肃纪律,认真执行毕业生就业计划,严格按照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和手续做好派遣、接收工作。坚决制止不按规定派遣和接收毕业生、干扰毕业生就业秩序的行为。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不得为未取得毕业生就业资格的学生办理就业手续。
  十、坚决制止和纠正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乱收费现象。除省级以上政府及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外,任何地区、部门、学校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收取出系统和跨地区费、改派费、城市增容费、职工风险抵押金、就业保证金等费用。
  十一、切实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大事来抓。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在具体工作环节上,要简化程序,改进方法,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努力造就一支思想作风过硬、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队伍。各部门、各学校要按照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确保我省1998年毕业生就业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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