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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发布日期:2004年2月13日 实施日期:2004年4月1日)废止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决定
 (1997年10月17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决定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省人大常务会主任会议从副省长中提名,经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代理省长。”
  二、第五条修改为:“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省人大常务会主任会议从副院长中提名,经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代理院长。”
  三、第六条修改为:“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庭长、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人大常务委员会任免。”
  四、第八条修改为:“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从副检察长中提名,经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代理检察长,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五、第九条修改为:“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和检察员,由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
  六、第十一条修改为:“省人大常委会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可以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七、第十二条修改为:“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研究室、法制工作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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