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发布日期:2004年2月13日 实施日期:2004年4月1日)废止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1983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施行 根据1997年10月17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 为了做好省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省人大常务会主任会议从副省长中提名,经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代理省长。
第三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长的提议,由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经省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任免,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第五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省人大常务会主任会议从副院长中提名,经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代理院长。
第六条 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庭长、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人大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七条 在省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市人大常委会认为该市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经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