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1997修正)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根据需要,可以列席主任会议。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可以请省人民政府负责人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章 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任免。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并负责分管有关方面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设办公厅,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
  第三十二条 办公厅的主要工作是:承办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有关活动的组织、准备工作;起草常务委员会的文件,负责文书处理,编印常务委员会的刊物;接待和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负责常务委员会活动的新闻发布工作;承办内、外事接待工作和机关行政工作;办理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设立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城乡建设委员会、教科文委员会、内务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设立的其他工作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领导下工作。
  第三十四条 各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各工作委员会成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任免。
  各工作委员会主任主持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各工作委员会根据需要,在组织调查研究或召开委员会会议时,可以邀请常务委员会委员和有关专家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各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办理本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工作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是:
  一、办理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各项议案并提出报告。根据本委员会工作的需要,进行调查研究,加强与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应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联系,向主任会议提出同本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草拟需要由本委员会拟订的地方性法规,对有关方面提交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研究,并向主任会议提出报告,也可以受主任会议的委托,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审查和修改意见的报告。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