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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97修正)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1991年3月16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的、民主的程序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行使职权,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发扬民主,依法办事。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开会日期;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大会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四)确认新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
  (五)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六)其他事项。
  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发给代表。临时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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