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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的决定(1997)[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4月16日 实施日期:2004年4月16日)废止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的决定
 (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31日公布施行)


  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决定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省测绘管理机构管理全省测绘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本省有关测绘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负责编制本省测绘事业的发展规划和中长期计划;
  “(二)组织协调本省基础测绘、地籍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的实施;
  “(三)负责本省测绘单位的测绘资格审查和测绘任务登记,并根据授权管理测绘行业的计量工作;
  “(四)负责本省地图编制出版审查和测量标志的管理;
  “(五)指导和监督本省测绘成果及其质量的管理;
  “(六)组织测绘技术培训,交流测绘科技情报和经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促进测绘技术进步;
  “(七)负责管理省级的对外测绘科技和经济合作交流。
  “市、县(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管理本辖区内的测绘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本部门的测绘工作。”
  二、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测量标志上架设电线,搭建帐篷,拴牲畜;
  “(二)在测量标志用地范围内烧荒、耕种;
  “(三)在距测量标志中心二十米范围内挖沙、取土;
  “(四)在距测量标志中心五十米范围内采矿、采石或其他爆破活动;
  “(五)在距测量标志中心五十米范围内架设高压电力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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